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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17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3]第91号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2003-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
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91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严厉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公发[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颁布的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现行有效的专项法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品汽车案件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07号令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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