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200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68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阿尔及利亚奥兰市暴发鼠疫。截止7月9日,该国卫生部共报告了10例确诊病人,其中8例为腺鼠疫、2例为败血型鼠疫(1例死亡),另有8名疑似病例。为防止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阿尔及利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阿尔及利亚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等要加强检疫查验,加强对鼠类、蚤类等媒介的控制,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