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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2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200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68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阿尔及利亚奥兰市暴发鼠疫。截止7月9日,该国卫生部共报告了10例确诊病人,其中8例为腺鼠疫、2例为败血型鼠疫(1例死亡),另有8名疑似病例。为防止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阿尔及利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阿尔及利亚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等要加强检疫查验,加强对鼠类、蚤类等媒介的控制,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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