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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8月05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929号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2003-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9号)

2003-8-5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继续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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