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0号
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附表:铜材、铜铳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