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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01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83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辽宁省大洼县千鹤米业加工中心等25家企业(第二批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5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相关产品上使用盘锦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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