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301号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2003-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301号
恢复韩国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
鉴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于2002年11月29日恢复韩国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根据我国专家对韩国口蹄疫疫情状况的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韩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口的偶蹄动物产品应当是本公告发布后生产和加工的。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197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