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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27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2003-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4号

关于公布《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国与泰国于2003年6月 18日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为保证10月1日《中泰蔬菜水果协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项下的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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