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151号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2003-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2003-10-17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网络信息举报联系方式:0539-8321536;举报邮箱:lsfybgs@ly.shandong.cn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