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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2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158号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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