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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6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2003-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
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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