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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3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5号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5号)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已经2003年11月26日第16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令: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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