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0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2003-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12-10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网络信息举报联系方式:0539-8321536;举报邮箱:lsfybgs@ly.shandong.cn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