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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2003-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关于变更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条件的公告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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