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200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21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原阳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原阳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阳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原阳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原政文〖2002〗21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原阳县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