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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77号

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有关事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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