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395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2003-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