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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395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2003-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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