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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01月15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1-15
【生效日期】2004-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6号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装饰装修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5年8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5月1日,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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