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335号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2004-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