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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08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335号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2004-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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