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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2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发布日期】2004-03-29
【生效日期】2004-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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