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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4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4号
【发布日期】2004-04-14
【生效日期】2004-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
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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