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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9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2004-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3号

关于进口《曼谷协定》项下货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转运进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78号,以下简称第78号公告)发布之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三方转运进口货物已陆续凭《未再加工证明》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曼谷协定》项下经由香港转运进口的货物,由于第78号公告没有明确,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无法对此类转运进口货物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因此未能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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