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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26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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