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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07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发布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2005-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三月七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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