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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08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
【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9号
【发布日期】2005-04-08
【生效日期】2005-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9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 孙家正
二○○五年四月八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及附件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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