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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8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5-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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