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
  • 微信
  • 登录
  • 搜索
  • 首页
  • 机构
  • 资讯
  • 发布
  • 公开
  • 服务
  • 下载
  1. 首页
  2. 服务
  3. 律师服务
  4. 法律法规数据库
  5.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5日     分享到: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版权所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5。 保留一切权利。 鲁ICP备16000050号-1
  • 网络信息举报联系方式:0539-8321536;举报邮箱:lsfybgs@ly.shandong.cn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