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公安部令第101号
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