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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